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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要不得!又有3家企业被罚!

时间:2024-08-16 02:02:10

  beat365正版唯一为规范全县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通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南昌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4年8月7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南昌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调查,南昌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共21人,2024年4月2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际参加人数20人,1人未参加培训。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龚*和货运车辆驾驶员樊*付现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承认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0项第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南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南昌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处罚决定。

  案例2:南昌市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8月8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昌市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调查,南昌市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从业人员18人,公司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吴*现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承认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项非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3项以下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4项以下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南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南昌市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处罚决定。

  案例3:南昌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4年8月9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昌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调查,南昌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共14人,2024年7月26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际参加人数13人,卢*波1人未参加培训。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陶*和货运车辆驾驶员卢*波现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承认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时,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0项第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南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南昌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处罚决定。